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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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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实际应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满是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到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的时候是否到医院复查,由专家组根据鉴定需要确定,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若当事人享受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医保待遇,根据沪府发[2011]32号及沪人社医发[2011]58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另外,根据沪人社福发[2013]27号文件规定,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使用医保卡,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也可用现金先期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前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认定为工伤后,前期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退还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当在治疗工伤时出示工伤认定书或《工伤复发确认书》,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并向所在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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