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 1963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
人家原文是“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在看守所先期羁押的时间是不折抵刑期或者考验期的。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先期羁押是折抵刑期的。
缓刑抵扣前期羁押时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上的一种制度,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因而,缓刑犯在判处刑罚时确定了相应的缓刑考验期,判决前的羁押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从这两方面的规定来看,缓刑犯前罪羁押的期限应计算在刑期内。
不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5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