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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超越...
忽玩职守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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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最轻会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保安玩忽职守的行为是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立法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机构改革的深入和政府部分权力下放,一些法律、法规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银监会、保监会等等,这些机构并非国家机关,但是它们所行使的职权仍然属于国家管理职权的一部分,与过去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时的权限是一样的,在这些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权力也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样的。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处罚权进行了委托授权,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向食品卫生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发放卫生许可证,文化局委托其事业单位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等等。接受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在该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拥有的行政处罚权是一样的。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监狱行使监管、看守职责的合同制民警。等等。
以忽职守罪认定: (一)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要注意把握职务侵占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但是,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点不同。工作失误,行为者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的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 (2)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具体政策界限不清楚,管理有缺点,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差,工作经验不足,规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错误,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忽职守罪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则,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内部工作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错误,造成一些严重损失。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问题,必须严格区分忽职守罪。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定,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以工作失误蒙混过关,逃避罪行。 (二)区分滥用职权和职务侵占的界限滥用职权是行为者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应该使用,不应该使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职务侵占的行为是行为者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擅长退休的能理解滥用职权。 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职守竞争,难以区分。重要的是要看行为者的主观态度。也就是说,滥用权利的人意识到自己在滥用权利,知道不应该使用,不应该使用,所以对危害结果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后者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对危害结果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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