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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
如果不履行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由房屋拆迁双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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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被拆迁人对安置补偿不满意,不同意签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首先可以跟拆迁方再协商,要求提高补偿;其次,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第二种情况是安置协议已经签字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很被动,因为一旦签字了,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协议只能是跟拆迁方协商解除协议重新签订,如果拆迁方不同意,那就没办法推翻了。所以如果认为拆迁中补偿不满意,记住不要轻易签字。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强拆。《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有4种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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