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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如何办理的问题解答一、办理条件: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申领《暂住证》。二、提交的材料: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三、办理程序: 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由办证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2.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办证人或房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四、办理时限: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证件。五、费用情况:免费办理。
办理流程:申办人携带材料至在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同时,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国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流程:申办人携带材料至在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同时,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国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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