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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诉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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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诉 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2、递交材料 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提交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全部证据,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和申请书。 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应补充的材料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双方如果决定离婚,那么就可以依据国家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划分。这样,就不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了,同时,如果出现私自转移财产的,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冻结双方的财产。
婚内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过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夫妻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药费用。比如,一方父母或子女患有重病需要治疗,而另一方不愿支付医疗费用,可以不离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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