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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法院和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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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批捕之前的取保候审相对来说比较符合司法实践的,因为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和批捕的法定条件正好都是相反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或者说是怀孕的妇女,对于这种情况,打从一开始都根本就不会批捕,因此,批捕后被取保候审的大多都是因为羁押期满案件还没有侦查完结。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由此可见,当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轻、且属于从犯,认罪态度良好,对社会危害小的,检察院可以批准不予逮捕。另外,刑诉法不批准逮捕的情形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怀有身孕、属于未成年人或者75周岁以上老人的。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必须在拘留到期前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在中国,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是分开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再由自己执行逮捕。检察院立案侦查(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的案件,由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或渎侦局提请检察院内设的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一般是侦查监督科【处】)以检察院名义“决定逮捕”,然后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或自诉),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刑事审判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决定逮捕”被告人,再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另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院对自行侦办的案件决定逮捕后的协助执行逮捕权。但关于“协助执行逮捕”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就见仁见智了。通常的做法是检察官凭本院的逮捕决定书到同级公安机关领取逮捕证,然后带领本院司法警察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到后,交看守所羁押。有些人可能疑惑的是,执行逮捕的这项工作是由检察院去完成的。事实上,检察院是有执行逮捕的权力的,很多归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检察院在完成一系列的侦查工作之后,基本上就是由检察院签发批捕令,然后再由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去逮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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