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
总的来说,可能判处某种刑罚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六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追加刑罚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如果受到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受到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束,需要接受保证审查。
1、有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在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下3、依法应该逮捕,但是因为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怀孕了。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不应该逮捕的4、依法被拘留的嫌疑犯通过了通知。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被逮捕的嫌疑犯.被逮捕的嫌疑犯.被告人,法定的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间内不能结束,采取保留审查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6、对于有效的逃亡嫌疑犯,有可能被逮捕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