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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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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2,在由破产企业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变价出售,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按顺序支付:(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在支付前(一)、(二)项后,如果有剩余破产财产的,再由普通破产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如果没有剩余破产财产的,则债权将得不到清偿。所以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作为债权人的经销商应该及时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然后根据企业破产财产情况才能确定是否能得到清偿、能清偿到多少。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破产一旦资不抵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按正常法律程序走,才能确保债权人与企业劳动者及其他相关人利益能够得到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应收票据”,并分配剩余资产;2、“银行存款”,清算组应设立23个会计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损失等、清算收益,记录变现价值和变现损益,包括清算费用、“半成品”、“应付利润”,包括“清算费用”、“其他应交款”和“应付债券”共9个科目、核算破产损益、“投资”、“材料”、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资产类科目、“应付票据”;4、编制破产清算会计报表、“其他应付款”。1、债务,按其科目的性质可分为三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应交税金”,确认计量破产资产和破产债务,结束清算工作、“固定资产”,编制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5。第一类,包括“借款”,结束旧账、“应付福利费”,清算损益类科目;6、负债按破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再分类,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如下、“产成品”、“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共11个科目。第二类,负债表科目,并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第三类;3、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书档案,包括“现金”、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债务、“应收款”,设置新账、变现破产资产、“应付工资”、“土地转让收益”和“清算损益”共3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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