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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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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59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严重:(1)诱惑5人以上或诱惑、容忍、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卖淫、诱惑、容忍、介绍5人以上的人卖淫的;(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况严重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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