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
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不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复议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据此,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其他审理方式为补充。(1)书面审理方式。所谓书面审理,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实行书面审查,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情况,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方式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将有关的请求及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全部附上。这样可以免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回奔波、减少费用,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节省时间,从而更迅速地处理案件。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和及时原则。但书面审查对材料的依赖性较强,要求较高。因此,要使书面审理真正发挥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必须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且按照法定时限及时提交给复议机关,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难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2)其他审理方式。所谓其他审理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但要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和辩论等,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一个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有可能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行政复议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行政审查时间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03人已浏览
2,126人已浏览
1,118人已浏览
8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