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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为: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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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消售不合格产品达50000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2、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这里要注意的是: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假冒是指以不具备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次品、废零件组合、组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的行为;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按照你的表述,商家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了。构成此罪的情形有掺入假冒的或者杂牌货与真品进行销售;以假的当成正品销售;以次品冒充真品销售;或者是以不合格的东西当成合格的东西销售。此罪立惩治标准是,销售的金额五到二十万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是20万到50万的,有期徒刑两年到七年,关于罚金方面则是单处或者并处销售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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