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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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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承包土地合同没有到期,被征收的土地用途得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者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必须持有土地所有权证明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收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如果需要配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认可,增加配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26条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配置的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其他部门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配置部门3、不需要统一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配置部门的个人或者得到配置部门的同意后,用于支付配置部门的保险费。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配置补助费用情况监督。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签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逾期不全部支付的,转让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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