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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
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可以向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提出担保。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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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三)担保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分别处理。首先,被保证人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不及时到达案件,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被保证人未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如果被保证人有上述违法行为,被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如互相串通干扰证人作证,帮助被保证人逃跑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被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及时到达案件;(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因此,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担保人违反上述法律义务时应承担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等待审查的担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违反本法第69条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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