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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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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也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并根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必须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期货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他人受贿,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者相关投资者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行为人构成该罪的一般情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行为人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两个档次的刑罚主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来区分。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证券从业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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