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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后,多余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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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目前中央推行的农村土地确权的主要内容。后期又有部分省市开展了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期,当中央的不动产登记的住建部和国土部权力之争结束后,农村土地确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合二为一。
是的。以土地确认权属于谁的名义,属于谁使用,所有权属于国家,只确认土地属于谁使用,而不是所有权。根据规定,确认权属是谁的名字,国家要求是确认权利,细化到个人,但具体操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内部分配不在确定范围内,除非家庭成员已经结婚。
农村土地确权目前不是终身制的,土地确权后一般不会变地,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限,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其“长久”到底是多久,是《承包法》规定的30年,还是更长时间多年来,农民一直希望予以明确,但此次《意见》仍未明确,这就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期限的长短必定会引发农户对“到户到地”的不同期待。承包期限越长,农民对承包地的面积、质量、区位的要求越多、矛盾越多、难度越大;期限越短则矛盾少、难度小。笔者认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承包法》为依归,即以《承包法》实施的2003年1月1日为起点,30年不变。30年到期以后,“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已进入后期阶段,人们自有解决土地制度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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