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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但是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终止探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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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审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主要部分,在民商事案件中也占较大比重,并呈上升趋势,离婚率居高不下。其中,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占有较大比重,缺席审理判决离婚,多数情况下是“一审终审”,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恢复,因而审理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应引起人民法院和法官的高度重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既要严格依法,又要证据充分,慎重裁判,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一、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引起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剩余劳动力增多,外出打工后见异思迁;二是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无处理家庭关系的经验,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后就杳无音讯;三是家境贫寒,虽经努力仍无改观,丧失信心后脱离家庭的;四是沿海地区手工业发达,招收大量女工,贫困山区的已婚女青年进厂后因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变,中断与家庭的联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五是家庭暴力使一方无法生活而外出的,致使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查无实处的,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二、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举证证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目前这类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大多只有结婚证、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只证明了夫妻关系存在,不能足以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其中,村委会证明很容易获得,证明效力较低;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证人大多提供证言,不愿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作证,也因有利害关系,而降低了证明效力,致使证据不充分,法院如果据此作出判决,显得依据不足,可能损害缺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如果不予采信,判决不准离婚,起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 2、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作证是证明下落不明的有力证据,但其近亲属一般不愿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更不会出庭作证。同时,公安机关也不愿出据有关“下落不明”的证明,当事人难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3、公告送达效果不理想,存在送而不达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公告登报,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现实存在合法不合理现象。我国公民个人很少有订报看报的习惯,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被告无法知道法院在审理与其有关的离婚案件,很难达到公告送达的效果。当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时,判决已经生效,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 三、完善规范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的几点建议 1、明确举证责任,增强证据意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前提,《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判决离婚要件。因此,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具体时间确定,以失去联系的最后时间为准,不能以离开住所时起算,查无下落以近亲属、亲友等均无联系和音信,视为下落不明。起诉方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应依上提供证据证实,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要承担败诉不利的后果。 2、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当事人申请与法院认为审理需要依职权调查相结合。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申请调查,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无法收集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证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判离可能损害下落不明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启动调查权调查收集证据,以证实和补强证据,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据,公正裁判。 3、充分释明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夫妻一方对权利义务的放弃,是对另一方夫妻权的侵犯。因此,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是法律秩序,也是社会正义。要防止一方用法律手段损害另一方利益。一旦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关系即解除,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其财产由一方代管或管理。让下落不明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也是放弃权利义务的对价。 4、规范公告送达方式,解决送而不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应统一规范。一是登报,在下落不明人可能出现的范围内刊登公告。二是张贴本院公告,在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近亲属住所地、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尽量扩大知晓范围,达到送达告知目的。三是应将公告的诉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发送给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并告知法律后果。上述送达方式应同时进行,做到送达到位,程序合法,实体正确,裁判公正,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解除婚姻关系需保护对方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请求离婚的同时,多数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同时提出请求。在处理时,应保护下落不明人的合法权益,下落不明不是死亡,符合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应慎重,一般应规定子女抚养由起诉当事人一方抚养,财产暂不作分割,若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由其另行主张权利,以体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探望权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子女探望权的实现可以由父母协商和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在行使探望权时,时间和地点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望到子女成年。子女成年后,自己可以决定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探望方式的规定:目前子女探望权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有关探望中止的规定: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实施子女探望权过程当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权人(不带孩子的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这是利用探望机会让自己的孩子藏匿起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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