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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您说在的公司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已经违反合同订立的诚实守信原则,显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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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若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形式有三种: 其一,行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即有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公安行政部门、税务行政部门。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就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这主要指,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登记的,未按规定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向在无工作期间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未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等。 其二,行政处罚。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应尽义务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虽然仍是以上所述行为,但在情节上更为严重,必须给予处罚,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其三,连带赔偿责任。即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不管是劳务派遣单位造成的,还是用工单位造成的,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在一方对劳动者承担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后,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连带赔偿责任问题上,对各自应负责任的划分,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劳务派遣违法后果的只有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有关劳务派遣主体违法方面存在明显立法盲点: (一)劳务派遣主体资格违法的法律后果不明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必须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而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公司,才有合法资格开展劳务派遣。不具备该法定条件而开展劳务派遣的属于劳务派遣主体违法。这一情形是否适用第九十二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中有关“责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分析,第九十二条潜在的意思仅指合法的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因为未注册公司从事公司业务,属于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当取缔,属于根本性违法,无从“责令”其“改正”,更不可能出现“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后果。 (二)劳务派遣主体违法的监管部门不明确。由于第九十二条难以适用劳务派遣主体资格违法的情形,监管主体就当然不得而知。即使说第九十二条同样适用主体违法的情形,但由于法律条文的含糊不清,执行中对这类违法行为监管的主体究竟是劳动部门,还是“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是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时重复监管,而且“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究竟是什么部门等,也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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