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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范围,具体如下: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范围,具体如下: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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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范围是: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的决议是股东意志的集中,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方向。决议一旦形成必须得到落实,但由于股东会不直接亲自去执行自己形成的决议,而是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落实执行。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这也是董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融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三)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四)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六)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医调委在工作范围内,严格履行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纪律、职务规范,以提高化解矛盾量、医疗纠纷调解受理量和提高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时限内调结率和回访满意率为目的,将调解工作的接待受理、实施调解、综合保障等工作环节内设工作部门进行明细分工,设定岗位职责科学、准确,使各项工作环节衔接有序,建立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明确,绩效考核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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