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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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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向被告提交起诉副本,并在相应的证据期后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此时,法院将向原告和被告提供开庭传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在开庭前十日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及其辩护人。 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公布原因、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应当写入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字的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民事案件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布当事人的姓名、原因、开庭时间、地点。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里的诉状副本一般是与传票以及送达回证一起发出给被告的。如果你提交的被告的地址正确,法院应该按照五日之规定送达被告人(以寄出日期为准),但是目前很多法院都采取电话通知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到法院来取的。如果你提供的电话或者地址有误,或者联系不上被告的话,法院有可能裁定驳回起诉。至于你说的法官不与你去找人,在法律程序上是对的,法官可以拒绝帮你找被告人的,因为民事诉讼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你需要提供被告的可以联系得上的联系方式。建议你还是好好跟法院沟通下,这种事情法院没有必要跟你耍阴的。如果法官无正当理由,拒绝通知被告人的话,你可以向法院的领导和审监庭反映!另外,法院长期联系不上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收传票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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