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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婚证需要到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确保满足结婚登记条件。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双方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领取结婚证要结婚当事人双方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两人都是外地人,需要返回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如果只有一方是本地人,则需到有本地户口的民政局办理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必须当初登记结婚的地方办理。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中还有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需携带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然后到第一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获得新证。已登记结婚两年以上的夫妻,想补办结婚证,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找登记材料,复印后带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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