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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即将离婚的夫妻,往往在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出现争议。许多夫妻之间的感情虽然不在了,但是对子女的爱并不会减少,在离婚时,都想拥有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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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特指派xx代理本案,经过开庭后,代理人结合事实和法律,特发表如下意见: 一、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本着有利于孩子今后成长及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我方认为孩子归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教育: 1、原告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来源。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良好,居住条件较好,且原告没有任何不良习惯,适合承担直接抚养孩子的义务。并且原告父母已退休领取退休金,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可以帮助原告一起照顾小孩,故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无论在生活上、感情上都可以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2、原告虽已再婚,但无其他子女,且原告与其现任老公也无再生育其他小孩的打算,孩子就是原告生命的全部,对于孩子而言,母亲的照顾才是最为周到无私的,如果孩子判给原告抚养,无论是对于孩子的生活还是对于其心理健康都将是最为有利的; 3、被告无固定住所,现在与其母亲、孩子三个人居住在一个使用面积仅16.4平方米的房屋内,孩子现在已经步入青春期,需要有自己独立的空间,而现在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居住环境显然无法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条件; 4、被告经常在外应酬喝酒,有时甚至彻夜不归,而孩子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的关键期,在生理和心理上均需要得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从前面提交的相关证据也可以证明,孩子的学习及课外辅导均是原告再照顾,被告根本未尽到抚养义务,也不适合照顾孩子; 5、被告父亲已去世,被告母亲年事已高,其身体状况已无力让其继续帮助被告继续照顾孩子;且隔代教育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我国相关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时可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相关的子女抚养需要相应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进行相应的争取。委托律师进行这类抚养权书写相关的抚养代理词,有利于这类案件的办理单位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决。
监护权判决的标准最有利于未成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2岁以下,一般和母亲一起生活。除非母亲有特别不适合养育孩子的硬条件,否则有严重不能治疗的疾病,如毒品、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拒绝养育孩子。 2岁以上的儿童,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8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与父母的生活争吵时,应考虑儿童的意见。 综合三个要素:优先养育条件、养育能力、孩子的意愿。如果有优先养育条件,养育能力和孩子的意愿就不怎么考虑了。 父母都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增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孩子,另一个有其他孩子 4、儿童随着生活,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儿童一起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在庭审也表明自己系IT项目经理,月薪超过万元,现在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已经是最低标准了。该城市是个高成本消费的城市,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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