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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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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尸体的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需要对尸体进行检验。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应当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或者由原检验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以1次为限。 三、尸体的火化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交通事故伤害鉴定一般为30天,鉴定事项复杂、困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对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一般在伤情稳定后四个月鉴定。 首先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如何划分责任的,一般分全责,主要责任、对等责任。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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