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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
如果你决定离婚,而丈夫又不同意,只好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你丈夫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所以在离婚时,他应当对你进行损害赔偿,包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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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 无论子女处在哪个成长阶段,父与母之间在行使子女姓名权的问题上始终是平等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子女姓名权的纠纷往往是在离异父母间产生的,特别是在姓氏的问题上。当前更改子女姓名的主要是离婚后的女性,具体情况有三种: 一是认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理、监护的权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 二是男方不尽抚养义务,给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难。女方认为已经断绝一切关系了,索性就更改子女的姓名。 三是婚姻存在时矛盾深厚,女性离婚后受到社会、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压力,为摆脱精神上的痛苦而更改子女姓名。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支持婚姻自由,禁止婚姻干涉。父母再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生活。 而且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也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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