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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未造在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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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1、出于自信的过失导致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死亡的。以实践中的情况看,肇事者撞伤被害人之后,有的肇事者给被害人的伤口进行止血后,武断地认为被害人不会死亡;有的肇事者看见被害人尚能行或说话,以为伤势不重不会死亡,或者对这类被害人扔下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为被害人可以自行去医院而不会死亡,等等。总之,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是根据自身的经验或者凭借自己采取的客观措施,认为被害人不会死亡,或者说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于是驾车逃走,导致被害人丧失了抢救机会,最后死亡。2、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死亡的,这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本应预见到由于自己将撞伤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被害人丧失了抢救机会,导致最终死亡。比如有的肇事者曾经受骗上当于一些欲骗取钱财的所谓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根据以往被骗的教训,结合当时肇事的情形,以为是被害人装泼耍赖,于是逃离现场,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导致被害人死亡。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怎么认定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而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发生交通肇事撞伤了人。只有在此基础上,行为人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逃逸。如果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撞了人而继续前行的,不能认定为逃逸。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必须是由肇事者“为逸避法律追究不抢救被害人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或造成死亡结果不可逆转而逃逸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应以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3、被害人死亡必须是由于逃逸行为造成的,其中并未介入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肇事者自己的行为,切断了这个案件发展的因果关系的链条,即使发生死亡结果,也不适用本规定。本文就“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交通肇事逃逸的怎么认定”两个问题作了避繁就简地介绍。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大致情况也差不多讲清了。不过,相对于生活中多姿多彩的实际案例,立法者的思维始终处于僵化落后的状态。总会有新的案例使执法者感觉到很难适用有关规定,很难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理。
你必须是违反交通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事故,在未处理的的情况下私自离开现场就算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是本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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