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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需要写明的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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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一般来说,合同应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如果合同中不明确当事人,谁与谁交易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纠纷也很难解决,尤其是合同涉及多方的时候。(2)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目标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所有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目标,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不能建立。(3)数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是必要条款,没有数量,合同就无法成立。(4)质量,合同中应尽可能详细、准确、清楚地规定质量问题。(5)价格或报酬、价格或报酬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货币,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计算价格或报酬的方法。(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格或报酬、履行劳务和完成工作的时间限制。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7)违约责任,为地解决合同纠纷,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和法律适用。
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四、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五、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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