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1。当事人经充分协商确定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有效;2造成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豁免条款无效。...
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该条款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需要根据该条款的具体内容而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责条款满足以下条件时,认定其有效性 一、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义。 二、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行为,威胁一方制定免责条款。 三、免责条款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四、免责条款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风险。 五、如果是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方应尽说明义务。也就是订立免责条款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
下列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应当予以确认:(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免责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免责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6)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7)免责条款免除造成人身损害责任的。此外,如果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定入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