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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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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说的借款纠纷只要发生在国内,是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会当作涉外案件来处理。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现在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均享有管辖权,便于原告提起诉讼,也符合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
诉讼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选择。经常有人问,是去原告还是被告住所地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做出了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人只能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借据、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借据、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债权人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为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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