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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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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兑现“减负万亿”的承诺,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⒈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情况下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⒉除此之外,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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