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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士退休年龄规定如下:对于延迟退休提出的方案是:第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
女士退休年龄:(一)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二)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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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士:男性60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可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和退休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年满10年。 本规定也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女工人(生产岗位人员,含下岗工人,大部分也包括下岗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 特殊情况: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关于护士退休年龄的规定,还是上世纪70年代末由国务院做出的,一直延续至今。 上世纪末,护士被认定为国家干部,享受国家干部待遇。现在“国家干部”已经被“公务员”所代替,但护士等一些群体,在某些待遇方面,依然按”国家干部“对待。 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节选)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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