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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保护管理范围:(一)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坝西端至辛大铁路之间的区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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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制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水源保护区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调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点布局,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无隔离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设置排污口;(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贮存、堆放场所;(四)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或者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五)在河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七)毁坏护岸林、水源保护植被和水源涵养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八)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九)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无隔离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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