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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保全的流程

2022-01-03
1、申请人自愿申请终止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诉讼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终止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应当终止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信用可靠的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无论什么样的担保,都应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应当等同于财产保全的价值或者申请人要求的价值。在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此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当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否则不予接受。如果担保人提供了不足的担保,但只能接受,但只有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有明显的财产保全措施。3、上级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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