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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聚众斗殴罪且持械聚众斗殴的,所有参与斗殴的人均属于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具体量刑要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及所起的作用等...
聚众斗殴打架斗殴属于何种犯罪主要看具体行为性质. 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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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聚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内多次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在3人以上,收藏者和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凌市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劫或黄色、赌博、毒品等。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理构成什么罪,并依法处罚。对于符合犯罪集团特点的,应当按照犯罪集团进行处理,切实加强对恶势力团伙的依法处罚。所以,聚众斗殴不一定就是恶势力。
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既遂标志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条文要义,聚众斗殴罪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作为构成犯罪要件。行为人只要实行了斗殴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据此,可以认为,聚众斗殴罪中的斗殴行为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也是既遂的标志,只要斗殴行为实际发生,即可认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本罪不存在未遂状态。斗殴行为是本罪的目的行为。因此,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如聚众;购买、分配械具;参与斗殴的人员纠集至斗殴地点直至双方两阵对峙准备斗殴等。可见,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斗殴未成的情形,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故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查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所规定的“斗殴一方或者双方人员已纠集,在途中或者斗殴现场,因公安机关查获,制止等原因而斗殴未逞”的情形处于聚众斗殴的预备阶段,不能认定为未遂。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1、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2、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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