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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并不需要承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后,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在股份制公司中,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只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滥用权力,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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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不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虽然子公司由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然是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字和章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子公司拥有独立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种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因此,控股集团没有偿还子公司债务的义务。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债权人对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 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债权,股份合作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楼上的回答真好,傻瓜也是这样想的。不知道就说不知道,何必呢 《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它是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即应该属于无限责任。对于无限责任投资者,当企业债务分摊到自己名下的份额低于投入的资本时,他仅以自己投资的资本承担责任即可,而在超过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企业债务摊于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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