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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属性:禁止令与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独立刑罚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刑罚,而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止令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措施,不能脱离管制、缓刑而单独适用禁止令,具有强烈的附属性。 (二)特定性:一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特定,只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二是禁止令的内容特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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