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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发行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定价方式...
发行公司债券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公司增减股本,发行任何类型的股份、股权证等类似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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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以下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发行债券前,需要将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机构冻结,作为可交换债券的抵押品。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与可转债券非常相似,发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价格、利率、换股比例、发行期限、可回售条款、可赎回条款等。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债券嵌入了看涨期权、修正转股期权、赎回期权、回售期权后形成的复杂衍生产品,可交换债券发行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参照可转债发行条款执行,其中对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设计和可转债相应条块设计没有实质性区别。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判决是:犯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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