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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到拘留中心的人可以参观。根据《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拘留中心的访问规定如下:第三十四条:犯人与居住在中国的近亲通信,经处理...
被抓进看守所的人可以探视。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守所的探视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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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如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拘留在拘留中心一般不能参观,特殊情况下可以参观。《拘留中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拘留期间,经处理机关批准,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进行沟通和会议。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在拘留中心,只有辩护律师才能在判决前见面。朋友们不能见面。在拘留期间,经处理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进行沟通和会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沟通。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沟通。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的,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安排会议,不得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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