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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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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再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特殊类型,形象地说,就是一种连环许可:注册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同时授予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权力,则原被许可人可作为再许可人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许可再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细则》并未提及商标使用再许可制度,只是对商标使用许可做出规定。 《商标法》第43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权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商标的一般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区和约定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并可以自行使用注册商标和他人使用。由于空间有限,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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