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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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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1]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根据法律规定扒窃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面来进行一个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这样的一种行为在法律当中是,必须要提起公诉,而且不论盗窃的数额达到多少,都需要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是我们国家刑法修正案8当中明确规定的。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我们国家对于盗窃这种行为是非常严厉处罚的,因为我们国家对于每一个人员的财产所有,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 1、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 2、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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