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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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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如果子女已经年满10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
探视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相关的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若已经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的,即使不探视孩子,也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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