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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去世过户)的话要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孙子)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
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去世过户)的话要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孙子)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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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改承租人是有效的,除非你们起诉到法院,法院撤销了该承租人身份。但此之前是有效的,2、纯粹的空挂户口是没有的,但是你们是否属于空挂户口不能简单的判断,如果认定为你们是同住人,是被安置人口的话,你们是可以主张分割拆迁款的。如果拆迁协议确定安置人口为你小妹一人,那么你们是无法分到拆迁款的。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明确规定:“公房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可见,在未发生承租人死亡、迁离、变更租赁关系等法定承租户名变更的情况下,经同住人协商,也可以变更承租户名,但新的承租人应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的,可申请将承租户名变更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下列顺序书面确定一个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这个问题无法回答。出租人为什么变更?遇到什么问题?问题本身没有描述清楚。关键是出租人变更了什么?或者出租人变更?如果是后者,不会影响你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合同。现在的出租人不能侵犯你的用益物权,必须执行你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合同,不需要与现在的出租人重新签订合同。出租人变更条件,未与你达成共识并重新签订合同的,变更条件无效。出租人必须执行的,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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