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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您所说,负责的警察存在私情,可以向其领导反映,要求重新对案情进行调查,现在您弟弟是被拘留了还是在家里,如果被拘留,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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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责任划分办法。认定主犯或从犯要看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于被怂恿犯罪的人来说,不一定就是主犯或是从犯,区分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结果。举例来说,如果被怂恿的人,受怂恿后去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且积极主动的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怂恿的人只是实施了怂恿行为,并未实施其他行为的话,被怂恿的人也应当认定为主犯。相反,如果被怂恿的人只是参与了犯罪,从事望风等行为的,而怂恿的人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怂恿的人就应当认定为主犯,被怂恿的人就其行为作用来说只能认定为从犯。
如果该男孩的打人行为并非一贯行为,而确实因为受人怂恿而一时冲动的行为,那么对于受害人的伤害结果是否需要该男孩承担刑事责任,就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而定。如果伤情为轻伤,则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只是轻微伤,那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至于顺说拿走手机的问题,需要根据该当时的具体情形而定性。其行为可能构成盗窃或者抢劫。 如果该男孩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怂恿是一种什么样的具体情形,知情否,这里的差别非常之大,直接关系到有罪,还是无罪;如是知情,又是何种形式是知情,当时的具体状况怎么样,有无相关材料与证据等来证实,而这些关系到罪之轻重,另外毒品又是何种性质的毒品,这些无一不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总之刑事案件在没会见与阅卷的情况下,是不便妄下结论的,否则就有可能会误导你们,尤其是象毒品犯罪这一类的犯罪。 不过也可放心,根据你所说,死刑一般不至于,但如罪名成立,可能也并不轻松,因为毒品犯罪不是一般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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