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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合同的基本特征:纪律合同的主体为行纪人和客户;本合同为双重事务合同、有偿合同、承诺合同、非要式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办理委托事...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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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特征包括一、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定性。纪律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然而,经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经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纪律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纪律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纪律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纪律合同中的纪律师在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有法律关系。四、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事。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交易,但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由委托人承担,五、行纪合同是约定、双务、有偿、不合同。纪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一致就能成立,不需要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不需要特别的形式,所以诺成,不需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规定:中国《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劳动力有自己再生产的特征。劳动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劳动能力再生产的需求都需要通过劳动者的劳动来满足,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或缺的内容。(5)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过程,而不是支付劳动成果: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过程。(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按照使用者的时间安排,按照使用者的要求完成劳动过程,必须接受使用者的指示。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的人身不能强制。(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持续性: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持续性源于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的自然属性。这种持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使劳动者没有向使用者提供劳动,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向使用者提供劳动报酬的要求权,使用者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使用者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责任。(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合同的基本意义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合,这在劳动合同中也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动合同的内容更具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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