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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制猥琐罪来说,是可以判处拘役的,还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在公众场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需要从重处罚,可以对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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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和强奸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强奸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强奸的行为。所谓强奸的故意就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意图;所谓强奸的行为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猥亵是除性交外的满足、发泄性刺激的行为。 在我国,未违背妇女意志的通奸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儿童(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和男童)为对象的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儿童的猥亵行为不以暴力、胁迫手段为必须即构成犯罪。
强奸犯罪一般损失3年以上7年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是7年以上处理,建议详细的表述案情为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于猥琐性侵判几年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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