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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后果是什么

2022-0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1条“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104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124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1)擅长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协助、划拨银行存款的;(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29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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