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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相对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具体如下:1、概念不同;2、适用的条件不同;3、性质不同。酌定不起诉是根据具体情况由检察机关来进行判断;相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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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所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放弃,终结诉讼。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区别对待、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由于酌定不起诉主要是相对于法定不起诉而适用的不起诉措施,所以理论上又称其为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犯罪情节轻微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必备要件。具备了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同时又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之一时才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二、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情况包括下述几种:(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一、什么是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二、哪些案件属于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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