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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用益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最长承包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用益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最长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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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用途的土地最长承包期限不同: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虽然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为了保护土地耕地,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被承包之后,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就及于承包方了,比如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相对应的,必须履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才属于家庭承包。由于安置补助费的目的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最低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调整的,也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之前,遇有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形,需要安置的对象一般为承包地被征收的家庭承包方。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也一般是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农户成员。家庭承包方在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只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这种情形下,家庭承包方无权既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也要求给付安置补助费。只有在其放弃统一安置,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才存在请求给付安置补助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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