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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流程: 一、申请报废的车主领填表格; 二、受理岗登记申请; 三、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在检查《通知书》后解...
办理程序: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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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申请注销登记、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号牌和行驶证。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凭证,审查提交的证明、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行驶证、号牌,并出具注销证明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2)查档合格的车辆,上检测线检测车辆性能。(3)经车辆性能检测和车管所对车辆的综合鉴定合格的车辆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须经车管所核准报废后,车主将报废车辆交由指定的金属回收,回收后,在公路规费有效期内,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其影印件,到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规费征集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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