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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可以做无罪辩护。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
认罪认罚可以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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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辩护律师仍有权主张无罪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犯罪轻微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即使被告在法庭上认罪,只要辩护律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无罪,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在法庭上坚持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休庭,与被告人协商处理,但实际上,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辩护律师无视被告人变更诉讼立场的行为(在法庭上提供),继续从事无罪辩护活动种所谓的独立辩护是不可接受的。开庭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达成无罪辩护意见,开庭后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的,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休庭。休庭后,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协商,达成一致辩护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向法院申请退出本案辩护。当然,辩护律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可以继续无罪辩护,但被告人自愿解除委托关系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委托辩护关系的权利是双方的,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可以行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允许辩护人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虽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问题辩论后,仍然需要主持双方针对量刑的问题进行辩论;辩护律师在发表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针对案件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法条意思很明显:《刑诉法》给法庭设定了一项义务,审理案件时,任何与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庭都应当主持调查、辩论。具体怎么调查,怎么辩护,请看《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在我国这样的司法制度下做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确实是微乎其微的,可法律当然也不能直接取消这种无罪辩护机制,存在无罪辩护也是为了杜绝冤假错案。法律上没有禁止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体现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但这样的辩护方案是有些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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