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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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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法律规定只有注册律师才能会见嫌疑人,一方面起到安抚嫌疑人恐惧不安无助的心情,一方面从专业的角度帮助嫌疑人分析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律师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传播淫秽物品不以牟利为目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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